危化品运输车未配备轮挡被罚款2000元

时间: 2024-11-01 21:28:09 |   作者: 易燃液体安全柜

  4月2日,江苏太仓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太仓市339省道昆山界卡口依法对某公司所有的苏EXXX68(黄)车辆进行全方位检查。经检查,发现车上装载了4吨危险货物氮气,起运地为某气体制造公司(近太仓市339省道),目的地为苏州工业园区,车上缺少安全应急设备:轮挡。车辆所属公司涉嫌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根据相关要求对运输车辆、罐式车辆罐体、可移动罐柜、罐箱及设备做检查和记录。

  经查实该公司在车辆运输前,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设备进行全方位检查和记录,致使车上缺少安全应急设备:轮挡。该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,询问笔录,现场情况照片,现场视听资料等证实,违法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,并责令改正。

  该行为违反了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: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,应当对运输车辆、罐式车辆罐体、可移动罐柜、罐式集装箱(以下简称罐箱)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,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,对驾驶人、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。

  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责令改正,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  (三)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,未根据相关要求对运输车辆、罐式车辆罐体、可移动罐柜、罐箱及设备做检查和记录的。

  轮挡虽小,但折射出的安全隐患巨大。如若车辆在斜坡遇到制动故障,没有尺寸合适的轮挡支撑而溜车失控,其后果不堪设想!

 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具有危险性大,专业性强,法规监管严格和技术更新快的特点,爆炸品,易燃液体、腐蚀品等危险货物具有特殊的物理和化学性质,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若发生事故,不仅造成车货本身的财产损失,还可能对公众安全和环境安全导致非常严重威胁。因此,在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时,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,确保运送过程的安全和稳定。